(2010)杭拱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翁燕卿与杭州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德富粮油店、马继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燕卿,杭州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德富粮油店,马继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翁燕卿。被告:杭州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德富粮油店。被告:马继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负责人:徐时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卿诉被告杭州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德富粮油店、马继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燕卿于2010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燕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燕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燕卿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