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文杰与章学贤、徐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杰,章学贤,徐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蔡文杰,22719650501201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镇南社区16组26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湖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帅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学贤,022519670318381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黄沙村1号40户。被告:徐亚珍,02251971011593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39弄3号10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杰与被告章学贤、徐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8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36元,减半收取19268元,现减免部分费用,实际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国君审 判 员 毛增辉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崔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