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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泉富、薛建强与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泉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泉富,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泉富,薛建强,沈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泉富,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泉富,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望花畈西区**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建强,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金港湾公寓*幢***室。原审被告沈立祥,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王城���村5-6号。上诉人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泉富因与被上诉人薛建强、原审被告沈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哲 宇审 判 员 陆 卫 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