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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仕棉与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棉,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13号原告:蔡仕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宏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仕杰。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告: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少华与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仕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