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仕棉与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棉,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13号原告:蔡仕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宏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仕杰。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告: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少华与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莘塍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仕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