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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先后在瑞安××××等地从事水泥建筑生意。2004年由于工程瘫痪,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外出,不顾及原告及儿子的生活,夫妻从此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至今一年多来,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万元。被告吴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2008)临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以及原告曾于2008年7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事实。经审理,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7月2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而被告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并没有通过其他有效手段来恢复和改善夫妻关系,从而使原告打消离婚念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对案件无法调解。其拒不到庭,也反映出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再重视。婚姻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行为才形成的生活状态,在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又不能使夫妻关系改善的情况下,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其对周围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均较为熟悉,维持现状对其成长较为有利,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故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并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由被告一次性支付18000为宜。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吴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计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    宝    富代理审判员 任守卫人民陪审员葛丰满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