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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与水建忠、徐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水建忠,徐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57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14441760-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代表人:丁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祖伟,该支行副行长。被告:水建忠,30227196311027310),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东村2组88号。被告:徐明祥,(身份证号码为××××0227195410247××14),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东村。本院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与被告水建忠、徐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 磊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洁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