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61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邵××。被告:卢××。原告赵××为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国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09年9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起诉称:2007年1月4日至9月12日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购买喇叭,共计货款13869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并抵扣原告向被告购买喇叭的货款,截止同年年底(农历)尚欠原告货款6909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9096元,并赔偿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卢××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除原告主张曾多次向被告催讨的事实不予认定外,其他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双方在交易期间,原告同意被告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欠款,但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欠条、收货单、便签各一份,收条两份。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没有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用。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096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在买卖关系发生时,原告同意被告延期付款,但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原告又不能证明曾向被告催讨货款。在本案起诉后,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案起诉后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货款690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27.5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527.50元,由被告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金国平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晓明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