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朱国兰与朱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兰,朱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号原告朱国兰,被告朱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兰诉被告朱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兰于200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11500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兰撤回对115000元部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