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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琅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马文英与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英,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傅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琅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马文英,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邱晨,系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滁州市凤凰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玉杰,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傅炳刚,男,56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马文英诉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文英于2010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文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英承担。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唐 慧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寅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