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与沈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沈海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法定代表人:蒋泉明。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沈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与被告沈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