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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汪某某、衢州市××民心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汪某某,衢州市××民心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81号原告:祝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住所地衢州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衢州市××民心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的起诉。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