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汪某某、衢州市××民心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汪某某,衢州市××民心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81号原告:祝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住所地衢州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衢州市××民心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民心食品厂的起诉。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