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江珍与严正琴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珍,严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江珍,女,农民。被执行人严正琴,女,农民。杨江珍与严正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2009)商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严正琴一次性赔偿杨江珍医疗费8740.8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严正琴分别申请了(2009)商民初字第345号、第343号调解书的执行。经过三案合并执行,对各得的赔偿费进行冲抵后,严正琴应付给杨江珍医疗费1592元,此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已由申请人杨江珍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