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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17号原告:黄某甲。被告:袁某。原告黄某甲为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原、被告申请,本案于2010年1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黄某甲及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起诉称:双方相识多年、并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宁波奉化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黄某乙。2007年底被告到杭州正式居住,后又将工作调入杭州,但户口未迁入原告处。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有时无任何理由也会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准许离婚;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珊瑚沙家园**房屋按市值560000元各得一半;其余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袁某答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相恋及结婚、生子情况属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虽然经常争吵,但都是为小事情,在近一个星期里双方还有夫妻生活,原告想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在外面有女人。至于女儿,除了白天上班由原告父母照顾外,晚上均是被告照顾,女儿的成长也都是被告在操心,且被告本身从事的即为妇幼保健工作,也有稳定的收入,故即使离婚也不可能由原告抚养。关于杭州市西湖区珊瑚沙家园23-1-801室房屋,其实是女儿的拆迁安置面积,另还有120平方米未安置下来,故按照原告的分割也是不合理的。经审理查明,黄某甲与袁某经多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宁波奉化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黄某乙。婚初,袁某暂在宁波工作和居住,后于2007年底到杭州正式居住,并将工作调入杭州市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结束夫妻两地分居状况,但袁某户口因人控办控制未能迁入黄某甲处。嗣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并未分居。2010年1月6日,黄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转塘街道珊瑚沙社区证明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黄某甲与袁某经多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黄某甲与袁某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现黄某甲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