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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明毅、徐燕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张明毅,徐燕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元军。委托代理人:杨礼艳。被告:张明毅。被告:徐燕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毛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毅、徐燕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