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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61号原告:王××。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