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0)台临民初字第96号原告:方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告方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年××月××日生育儿子陈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年16周岁,至今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正月,被告连同其家人七、八个人殴打原告,致原告额头眉毛上缝了三针。之后,被告依旧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实在不堪忍受,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于2008年9月1日离家,至今未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育有二子,现两个儿子均在中学读书。自2002年被告家遭火灾后,原告认为被告家已一无所有了,与被告感情开始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一般还可。夫妻二人共同在正特公司打工。2007年正特公司闲季时,原告到洋岩茶场打工,与洋岩茶场矿泉水厂一工人发生了暧昧关系,自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进一步疏远。原告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有第三者插足。原告诉状所述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正月被告连其家人七、八个人殴打原告等均非事实。被告认为,只要原告珍惜夫妻多年来的感情,多为二个儿子着想,与第三者割断关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能重归和好的。为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年16周岁,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二子,其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田晓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