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碧英与被告邹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陈碧英。被告邹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英与被告邹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碧英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英撤回对被告邹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碧英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