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10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2008年10月20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付给原告补偿费14000元,但被告在到期后,至今分文未付。为此,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清14000元。原告提供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登记证明书各一份。被告陈某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廖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