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与嘉善百事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嘉善百事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3号原告: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110室C座。法定代表人:刘寅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颖,男。被告:嘉善百事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经济开发区四期成功路111号(嘉善百事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内2号车间2层)。法定代表人:雷桂芬,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百事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97元,减半收取4249元,由原告上海谦信染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