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明习与杨移昌、李狼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习,杨移昌,李狼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陈明习。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移昌。委托代理人江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狼娃(又名李省厚)。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习与被告杨移昌、李狼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