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肿瘤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肿瘤医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9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市肿瘤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肿瘤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50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