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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86号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大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将军桥兴海路48号。法定代表人:林锡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成      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