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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凌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凌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海宁市凌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双山乡利民村。法定代表人:仲文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延,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南区李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方耀,董事长。被告: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九盛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宋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凌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鑫裕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凌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苏州华弘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