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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从高与徐竹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从高,徐竹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1号原告:田从高,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安徽省潜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双峰居委会田老屋组8号。被告:徐竹生,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大铁桥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从高与被告徐竹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从高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竹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从高撤回对被告徐竹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从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