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从高与徐竹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从高,徐竹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1号原告:田从高,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安徽省潜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双峰居委会田老屋组8号。被告:徐竹生,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大铁桥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从高与被告徐竹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从高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竹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从高撤回对被告徐竹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从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