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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东望与西安宇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望,西安宇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杨东望,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彪,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宇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金叶家园B座801号。法定代表人:贾达明,总经理。原告杨东望与被告西安宇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养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彪、被告法定代表人贾达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查,2001年6月12日被告与张朝阳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2004年3月20日张朝阳将以上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原告杨东望,但未通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告,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东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养奇二0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