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宁国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宁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95号罪犯王宁国,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了(2007)甬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宁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宁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宁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受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宁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宁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