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东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东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周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建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28日在江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子,名王某某。由于双方在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舌战到武斗,从扔玩具到家里的电话、电脑,愈演愈烈。2009年11月1日晚10时许,又因为莫名的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将我正在工作的手提电脑显示屏拍碎,又顺势提起电脑朝原告扔,砸中原告左肩,至使左肩锁骨断裂,被告还报“110”要求警方来处理所谓“家某暴某事件”。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没来医院看望、护理,也没有电话问候,回到家后,被告也没有安慰之意。原告对此婚姻心灰意冷。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周某答辩称:当时两人争吵时,互相推拉,被告也受了伤。原告住院时,当时因为被告生气,没有多次去看望,但原告动手术的第一天被告是去看过原告的,出院的时候,也是与被告之母一起去照顾原告的。原、被告的脾气都很急躁,被告也后悔过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虽然没有向原告道谦,但被告也以一些行动表达过对原告的谦意。现在儿子尚年幼,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并有结婚证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某甲、被告周某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于宁波市江某区王隘二村79号506室,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因家某琐事、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有争吵。2009年11月1日晚,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被被告所扔的手提电脑砸中左肩,致使住院治疗。2009年11月18日起,原告居住到其母亲家处。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虽然婚后因生活琐事、子女抚养等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谐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营造,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考虑到被告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以及年幼的儿子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原告应给双方一次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香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