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兰亭老三家禽养殖场与浙江绍兴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兰亭老三家禽养殖场,浙江绍兴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24号原告绍兴县兰亭老三家禽养殖场,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谢家桥村。负责人谢士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广萍,绍兴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绍兴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人民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沈立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兰亭老三家禽养殖场诉被告浙江绍兴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兰亭老三家禽养殖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