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韩建英。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