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韩建英。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