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青华与台州市黄岩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青华,台州市黄岩五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詹青华,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南西路397号。被告:台州市黄岩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西城模具城。法定代表人:周正华,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青华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詹青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