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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6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金××。被告: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