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吴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张淑娟。被告:吴国强。委托代理人:徐传水。委托代理人:李昕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诉被告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娟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