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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吴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张淑娟。被告:吴国强。委托代理人:徐传水。委托代理人:李昕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诉被告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娟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