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万年龙童床厂、赵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万年龙童床厂,赵成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4号原告: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0321-9)。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北路58号(绍兴正大装饰商城)B楼1084号。法定代表人:方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万年龙童床厂(组织机构代码:758052357)。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新建村。诉讼代表人:赵成江,该厂厂长。被告:赵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万年龙童床厂、赵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年龙童床厂、赵成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年龙童床厂、赵成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