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綦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綦某。被告:邱某甲。原告綦某为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幼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綦某起诉称:199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邱某乙。儿子现在杜某学海中学读书。被告比较懒惰,不思工作,常打麻将至深夜回家或夜不归宿。原告多次劝说无果。2005年2月上旬,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吵打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05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当庭保证改掉坏习惯,并在村支书面前立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参赌,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仍未改恶习,双方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涌××楼房一间,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83000元,均用于建房开支。分别为:向綦花凤借10000元,向纂卫龙借20000元,向陈某某借20000元,欠材料费33000元。原告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邱斌某某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儿子的学杂费凭发票各半承担。3.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共同债务各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登记及生育儿子等情况某。原告于2005年起诉离婚,被告向原告保证改掉以前的坏习惯,并在村支书面前立下保证书,从此不再参赌,故原告撤回起诉也事实。原告撤诉后,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并于今年5、6月份一起对房某某行了装修。现被告没有参与赌博,平时打过麻将事实。座落在涌××楼房一间属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房屋是被告婚前建造的,实际上是为结婚建造的。双方于1996年将房屋二层翻成三层,今年5、6月份房屋装修共花费多少被告不清楚,都是原告经手的。家里有积蓄的,不需要借钱,共同债务只有欠材料费33000元事实,原告主张的其它债务都不事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认为:房屋是为了结婚双方一起建造的,1996年翻成三层事实。今年5、6月份对房某某行了装修,费用是原告经手的,总共花了11万元左右。原告借款装修,被告都是知道的。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8日生育儿子邱某乙。儿子现在杜某学海中学读书。2005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立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涌××楼房一间。原、被告于2009年5、6月对房某某行装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005)临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保证书、涌集建(97)字第0415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05年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并于今年5、6月份对房某某行了装修。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间多沟通交流。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