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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曹仁梅与曹史校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仁梅,曹史校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曹仁梅(身份证号码:330206192802172010),男,192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曹史校(身份证号码:330206195708262013),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仁梅与被告曹史校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仁梅撤回对被告曹史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