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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