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