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文红与方泮英、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红,方泮英,叶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940号原告张文红,港镇城关仓坑村永兴路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5050456。被告方泮英,珠港镇玉峰村丁峰路3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61019004x。被告叶诚,镇城关瑶池路7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红与被告方泮英、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元,由原告张文红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