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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文红与方泮英、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红,方泮英,叶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940号原告张文红,港镇城关仓坑村永兴路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5050456。被告方泮英,珠港镇玉峰村丁峰路3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61019004x。被告叶诚,镇城关瑶池路7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红与被告方泮英、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元,由原告张文红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