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7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以其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余款490.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杨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炜审 判 员 张    尧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芳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