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585元,退还原告585元。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