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