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嘉善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