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尚勇与肖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勇,肖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徐尚勇,横峰县铺前乡铺前村饶家村小组,现暂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民建路97号。被告肖爱芳,港镇城关西青塘村金峰巷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尚勇与被告肖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尚勇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