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东国××司、上××东国××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海运有限与浙江××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东国××司,浙江××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9号申请人:上××东国××司。×室。法定代表人:贾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周某。被申请人:浙江××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幢。法定代表人:贺某。申请人上××东国××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海运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双方共有船舶光租给案外人并进行船舶抵押担保损害申请人利益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东国××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罗孝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