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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炬烽拍卖有限公司与王平安、殷改成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炬烽拍卖有限公司,王平安,殷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陕西炬烽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惠小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都杰,男,该公司文员。原审被告:王平安,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昊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喻胜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殷改成,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康复路交易广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陕西炬烽拍卖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平安、殷改成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碑民三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