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甲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甲;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4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宋×。原告沈甲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沈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