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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玉忠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忠,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朱玉忠,市南湖区大桥镇吕塘村永兴桥9号。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慈溪市崇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甘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忠与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朱玉忠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