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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冯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以抢劫(预备)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伙同李进(已判刑)、董波、董晓浩(上述二人在逃)携带事先准备的仿“五四”塑料手枪、胶带纸、尼龙绳、手套、口罩、折叠刀等作案工具,驾驶租赁来的汽车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曙光楼小区内,预谋抢劫冯某女友的朋友姚某。当被告人冯某等人等候期间,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在盘查过程中,李进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冯某等人逃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记录、抓获材料、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物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准备了犯罪工具,制造了条件,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故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