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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廷富与周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梁廷富,农民。被告周立平,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富诉被告周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廷富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梁廷富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