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廷富与周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梁廷富,农民。被告周立平,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富诉被告周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廷富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梁廷富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