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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世凤与苏世顺、黄兆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世凤;苏世顺;黄兆会;王美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王世凤,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5909244476,住苍南县桥墩镇卅七街**。委托代理人:王文汉,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住灵溪镇学士路**/div>被告:苏世顺,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02175792,住苍南,住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iv>被告:黄兆会,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57********,住平阳县南雁镇迢岩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培良,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美粮,身份证号码330××××065572,住苍南县灵,住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凤与被告苏世顺、黄兆会、第三人王美粮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凤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9元,减半收取3104.5元,由王世凤负担。审判长 余   小   卫审判员 范则共审判员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成   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