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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公司、中国人×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某,深圳市深×公司,中国人×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深圳市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中国人×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常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公司、中国人×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另,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关于呈请补贴车行出单员工资的请示》复印件及U盘一个,被上诉人以超出举证期限提交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2008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原审依据三个方面的分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不存在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理由充足,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