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某某、尤某某价值1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