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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某某、尤某某价值1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来自